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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5-14 14:36:23  出处: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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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2003年1月25)

(二十七)加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条件成熟的企业要尽快建立党的组织。要把民营经济人士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民营企业党组织要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抓好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弘扬讲诚信、讲爱心、讲宽容、讲正气和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
(二十八)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与民营经济工作部门、工商部门紧密配合,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向民营经济工作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考核体系。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考核各级党委、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工作好坏的重要尺度。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对政府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行风评议制度,实行一年一评。对评议为后进的单位,由党委或政府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干扰民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查处。
(三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及时总结民营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先进民营企业、先进民营企业家、先进个体工商户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创业光荣,创业有功,当民营企业家光荣,创造社会财富有功的共识,形成亲商、尊商、重商和尊重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和其他有功之臣,要给予重奖。各级人大和政协都要安排一定的名额,依法选举民营企业家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他们在管理国家、参政议政中的作用。
本意见自制发之日起施行。州委、州政府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各县市、州直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本意见精神,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有关问题。在2003年3月底前制定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报州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实施。

中共恩施自治州委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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