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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5-14 14:36:23  出处: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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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2003年1月25)

恩施州发[2003]1号
中共恩施州委  恩施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2003年1月25)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州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州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和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共恩施州委四届三次全体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议》,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体”意识,确立发展重点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选择。发展民营经济对于扩大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增强财政实力,推进全州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州上下务必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树立州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思想观念,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必须以培育市场主体为重点,以推进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为目标,以工业园区、民营经济小区、小城镇和各类公司企业为发展载体,坚持“抓二带一促三”(一、二、三指产业)的产业发展思路,着力发展壮大支柱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和改善发展环境,依法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成长。经过努力,形成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州域经济格局。
(三)突出产业发展重点,逐步形成以特色、生态绿色产业为支撑的州域经济特色。充分运用民营经济的优势,大力发展有本地资源优势的民营工业企业,重点抓好水电资源开发、农副产品尤其是富硒绿色食品加工业、特色出口创汇工业、医药化工、建材及矿产品深加工,建成一批工业园区、民营经济小区、沿国道、省道发展一批民营工业企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广泛运用“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积极发展品牌农业、订单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和技术示范农业,形成一批支柱产业,发展壮大一批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带动支柱产业的发展;积极发展旅游资源开发及服务业、专业市场、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
二、制定优惠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四)放开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产品外,全部向民营经济开放,允许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不限发展领域,不限经营方式,不限规模数量。
(五)简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民个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直接申办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申批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审批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州和各县市政府要尽快设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收费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或实行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期完成的关联审批制度。对重点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相关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提供无偿服务。根据业主意愿,可以由各级民营经济工作部门代办民营企业的各种审批手续,由各级招商部门代办招商企业的各种审批手续。
(六)鼓励和支持各界人士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继续鼓励和支持个人、民营企业采用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并提供有关优惠待遇。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生产许可证不得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整体购买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可以实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购买数额给予适当优惠,并在资产过户、债务处理、土地转让、重新登记等方面提供方便,相关费用按下限收取。
(七)拓展民营经济的人才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从事民营经济。积极从党政机关干部、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下岗待业人员和现有个体业主中,物色有经济头脑的人才加以培育,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民营企业家和经营管理队伍。重点企业所需的管理、技术、营销等人才,可按照“两同意”(企业和本人同意)的原则在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挑选,到企业工作的这些人才,均可享受“三不变”(原单位编制、职务级别、工资待遇不变)的政策。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给予这些人才一定的补贴。三年后,这些人才可离职留在民营企业工作,也可回原单位工作。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自愿到民营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两年内可以申请重新安置,军转安置部门视同当年安置人员对待,予以安置。对在民营企业从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技术人才到民营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其原有待遇;以前没享受,到民营企业工作后具备资格的,允许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考入党政机关和应聘到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州人事部门认定,其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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