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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5-18 23:34:40  出处: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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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其企业取得的利润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若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退还。

  3)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获得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和企业合法清算后的所得,可自由汇出境外。

  5)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7)经营期15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对实际税负超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1)经批准设立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含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依照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在投资总额之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他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先进技术,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原油、糖等产品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6)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①自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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