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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于1985年9月6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1986年1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1月28日由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于1986年11月28日施行。《细则》经1991年12月3日和1999年7月29日两次修改。这是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重要法规。 为了健全和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1989年9月15日,公安部发布了《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于1989年10月15日起施行。 2、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几种,是如何划分的?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10年、20年、长期3种。 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例如:一位24周岁的公民,领取了1989年11日11日签发的,有效期为10年的居民身份证,该公民的证件应到1999年11月10日有效期满。在证件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就应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有效期为20年的新证。 4、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范围?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也应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退出现役后,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按照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管制或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以及被假释的人,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并按照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 5、公民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下列情况时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 (1)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2)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3)公民需要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更正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6、公民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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