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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 (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 行为税。 一、契税计税依据:1、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始与飞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夫换、房屋交换,土地与房屋交换的,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已缴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委托具有土地、房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评估申请人支付。 二、契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税率。 三、契税税率:契税税率为 4%。 同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别予以征收或免征。 1、个人购买并用于自住的二手普通住房(包括房改房,不包括别墅、渡假村和各地征收机关界定的非普通住房),按1%征收契税。 2、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纳税人必须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相关资料。对用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资金购买住房的不予免征。3 、居民购买 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且已经发放合格证的空置商品住房,契税暂时免征。对于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且已发放合格证的空置商品住房,开发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备案。空置商品住房不包括商品用房和别墅、渡假村。 为支持我市经济的加速发展,规范财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坚持服务为民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接受社会的监督,财政执法人员如在执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 ,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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