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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5-18 21:55:48  出处: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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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责任制度

一、村主任为农民负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农民负担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禁止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三、村办公益事业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  

四、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对所有涉农收费的项目、标准,都必须在本村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  

五、统一使用收费票据,凡向农民收取筹资,必须给农民开具由经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严禁收款不开据、打白条或使用其它自制的票据。  

     六、凡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将依照市、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处罚条款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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