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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5-14 15:23:13  出处: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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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7年7月4日)
  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几年来,随着对外交往的开展,出国团组和人员日益增多。当前,在派遣党政机关干部(包括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等单位干部)出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出国团组仍然过多过滥;一些本应由专业干部完成的出国任务,不恰当地派遣了党政机关干部;重复考察、轮流出访等现象依然存在;借我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国,对国外的邀请擅自应允、有请必去、甚至降格以求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种情况不仅增加了国家不必要的外汇支出,造成浪费,更严重的是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有损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形象,有损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对内对外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是当前对外交往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中央、国务院一再指出,同国外的人员交往要讲求实效,派遣临时出国团组必须贯彻“少、孝精”的原则,并为此作出过明确规定。中央、国务院现重申: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上,以实际行动带头端正党风,按照“双增双节”运动的有关要求,迅速纠正出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党政机关干部确有必要出国的,必须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为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掌握审批条件
  1 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借故出访;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任务,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参加。
  2 党政机关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不得以上下级关系或某种工作关系为由,公开或暗示要求参加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团组。企、事业单位组派出国团组,也不应为“照顾关系”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邀请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党政机关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参加。
  3 凡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人员邀请我党政干部出访,不论是否对方提供经费,均应根据我方实际需要决定,不能一概应邀,更不能降低身份前往。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港澳商人资助到国外考察、旅行。不得暗示或授意外国或港澳机构、人员发出邀请,也不得为达到出国回访的目的而有意邀请对方先行来访。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利用我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访。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
  4 凡通过函电或我驻外机构能够处理的具体事务,均不得再专门派人出国。需驻外使、领馆代为处理的具体事务,主管部门应与外交部联署通知。
  5 凡在境外举办的一般性展览会、洽谈会,均应由派出单位组织精干的业务团组负责工作,党政机关干部不应另行组团参加。设在境外的企业开业或周年纪念等礼仪活动,除特殊批准外,盛部级以上党政干部不应专程前往。
  6 凡需派党政干部专程出国慰问留学生、驻外人员、劳务人员或检查工作,均应报中央归口部门审查批准,地方和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派出。
  7 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邻近国家。
  8 为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党政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国执行任务。已离休、退休的党政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9 不论哪一级党政机关干部率团出国,均应根据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严格限制随行人数和出访时间。
  二、加强审批、管理工作
  1 有出国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审批党政干部出国事项时,要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出国团组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持原则,一律不予批准。对已经批准出国的,如在出发前发现不合规定的问题,上级审批机关应及时责成原审批机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调案重批。
  2 负责审查出国团组、人员具体事项的组织、人事和外事部门,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除对出国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外,还应根据出国任务和专业要求,对团组的人员构成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出国任务要求的党政机关干部,对不合理的团组人员结构和不该派出的团组、人员,应提出具体意见,供审批机关研究调整。审批机关应认真听取和研究他们的意见。
  3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履行报批手续。组团单位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外事部门的具体要求,详细报告出访任务、人员情况、出访计划和经费来源。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追加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改变往返路线,延长出访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示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因突发的特殊原因来不及事先请示国内的,应尽可能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同意,并在回国后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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