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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5-14 14:47:40  出处: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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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牌、证的有关程序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办理号牌、行驶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入户程序如下:
    (一)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交验机动车。即由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辆进行核对检验。
    (三)提交下列资料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法人代码。
    2、机动车发动机号、车驾号拓印件。 
    3、机动车说明书技术参数联。
    4、购车发票。
    5、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在市交警大队左边恩施市养路费征收稽查所二楼完税)。
    6、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为方便群众,可以在市交警大队一楼办证大厅保险公司人手中办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机动车驾驶证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条件
    1、年龄:
    ①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②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械车准 驾车型的,在18 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③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④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
    ⑤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 26 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 , 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
    2、在暂住地居住的 , 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补充:在暂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的准驾车辆有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
    6、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提交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注交以下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三)考试
     1、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2、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 (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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